1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。
2、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或者中、农、建、工四行任意一行的本人本地借记卡(一类卡)原件。
3、一年之内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两年之内的《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原件。
4、增值税普通发票(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)原件。
备注
1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,须提供结婚证原件、配偶的身份证原件、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或者中、农、建、工四行任意一行的本人本地借记卡(一类卡)原件。
2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申请人本人办理,确因特殊原因,申请人无法办理的,可委托配偶或其他人员办理。委托配偶办理的,须提供结婚证原件、配偶身份证原件;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,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。
3、持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提取的,提取时限以《不动产权证书》登记日期为准;持《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提取的,提取时限以增值税普通发票(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)开具日期为准。
4、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需签署《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声明书及授权书》
5、(1)职工在缴存地购房,配偶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业务的,在原提供要件基础上,需另行提供职工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(呼、包、鄂购房的除外)。
(2)职工在户籍地购房,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业务的,在原提供要件基础上,需另行提供户口簿(呼、包、鄂购房的除外)。
6、职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时提供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已备案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增值税普通发票(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)及户籍证明,我中心须在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核查无误后,方可办理;如职工办理住房贷款的,也可提供借款合同、近两个月的还款流水、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予以辅助证明。